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吉林省公积金 *** 在哪,以及吉林省省直 *** 手续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一、吉林省应该如何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 *** 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吉林省公积金 *** ***
法律分析:1、通过上方 *** 查询;2、持本人 *** 及公积金卡到吉林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拨打吉林公积金管理中心 *** 咨询:12329、可以到本人办理公积金缴费的银行查询。吉林公积金 *** 业务指南:吉屋网为您提供办理吉林公积金 *** 时所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包括吉林公积金 *** 条件、 *** 额度、 *** 年限、 *** 利率以及 *** 流程。吉林 *** 业务办理指南:吉林 *** ,分成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吉屋网为您提供办理吉林 *** 时所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包括 *** 条件、提取流程、提取额度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 *** 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 *** 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三、吉林省公积金如何提取
1、法律分析:(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吉林市住房 *** 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2、(二)提取人持《吉林市住房 *** 审批表》及本 *** 作指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3、(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需通过 *** 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记录。
4、(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吉林市住房 *** 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 *** 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5、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6、(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7、(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9、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 *** 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吉林省公积金怎么提取
1、准备提取材料、填写提取申请表、提交申请以及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手续等步骤。
2、提取吉林省公积金前,需准备相应的提取材料。通常包括个人 *** 明、公积金缴存证明、提取原因证明等文件。例如,若因购房提取公积金,则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若因退休提取公积金,则需提供退休证明等文件。
3、准备好提取材料后,需前往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指定银行网点领取并填写 *** 申请表。填写时需仔细核对个人信息、提取金额、提取原因等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4、将填写好的提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指定银行网点。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5、审核通过后,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提取手续。申请人需携带相关 *** 及材料,按照要求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公积金将直接打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6、吉林省 *** 需遵循吉林省住房 ***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准备相应的提取材料,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交至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指定银行网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要求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公积金将打入指定账户。
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8、(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9、(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11、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 *** 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五、长春住房公积金查询怎么转去吉林省住房公积金
(一)本地(中心 *** 内)需提供的材料:
1.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如现公司开具的转移证明原件)
2.填妥并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3.办理多人转移的,还须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
4.由职工本人或住房公积金转移需要资料如下。
(一)本地(中心 *** 内)需提供的材料:
1.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如现公司开具的转移证明原件)
2.填妥并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3.办理多人转移的,还须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
4.由职工本人或原单位经办人办理;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 *** 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 *** 原件及职工 *** 复印件(如由经办人办理的,提供的职工 *** 复印件需加盖原单位公章)
(二)转出(转到异地)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2)填妥并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3)办理多人转移的,还须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
(3)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 *** 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 *** 原件及复印件。
六、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1、法律分析: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延长了申请提取时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原来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调整为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申请提取。
3、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4、(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5、(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 *** 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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