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信息港,杭州百姓网

牵着乌龟去散步 杭州 8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杭州信息港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杭州百姓网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杭州分几个区哪个最繁华。
  2. 杭州小汽车调控管理信息 *** 登录入口:
  3.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 *** 会的内设机构

一、杭州分几个区哪个最繁华。

辖区:10个市辖区、2个县、1个县级市。

街道社区: *** 个街道办事处,75个镇,23个乡,597个社区、807个行政村。

十个区市辖区分别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

萧山区和余杭区是远郊区,其中,余杭区最远。

杭州,简称“杭”,浙江省省会,位于中国东南沿海、浙江省北部、钱塘江下游、京杭大运河南端,副省级市,是浙江省的 *** 、经济、文化、教育、交通和金融中心,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中心城市之一、环杭州湾大湾区城市、杭州都市圈城市、中国重要的电子商务中心之一。

截至2017年,杭州下辖10个区、2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总面积16853.57平方千米(包含钱塘江水域面积,钱塘江河海分界线采用海盐澉浦—余姚西三闸连线),常住人口946.8万人,城镇化率76.8%。

2017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32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717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达2844家。

二、杭州小汽车调控管理信息 *** 登录入口:

杭州小汽车调控管理信息 *** 登录入口: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 ***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 *** 常务 *** 会关于市 *** 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市发改、建设、 *** 、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商务、环保、市场监管、质监、民政等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 ***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单位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八)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

增量指标按照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80%,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20%;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建设、 *** 、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2.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一个申请编码每次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十)登记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 *** 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1万元以上。

2.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一)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1.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 *** 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1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2.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2亿元为基数,总投资额每增加2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社会组织。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申请编码数量可以按照第1项的规定执行。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市调控办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十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部队(含武装 *** 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效 *** 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3.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车在本市 *** 机关车辆管理 *** 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被盗抢”状态。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被盗抢行为须在 *** 机关立案满1年。

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 *** 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十三)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十四)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后,应当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十五)市 *** 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及居住证信息;市 *** 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情况;市 ***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及 *** 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其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各类注册登记证(照)信息由发证部门负责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调控办。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十六)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资格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说明原因。

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各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过程中,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经复议,异议成立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十七)单位有效编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有效期为3个月,有效期内未获得指标的,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有效期自资格审核再次通过起延长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十八)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 *** 机构依法予以 ***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九)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二十)市调控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一)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等内容。

(二十二)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更高限价为上一个月平均成交价的2倍。

(二十三)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二十四)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 *** 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工作由 *** 机构依法予以 *** 。

(二十五)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成交款项不予退还。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

(二十六)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二十七)增量指标的摇号结果和竞价配置结果一经市调控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二十八)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二十九)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 *** 和社会监督。

(三十)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指标竞价。

(三十一)除常规配置外,给予县(市)一定数量的指标配额,由各县(市)自行组织配置,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 *** 另行制定。

(三十二)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

(三十三)小客车在 *** 机关车辆管理 *** 中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黄标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四)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根据市 *** 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三十五)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六)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七)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使用 *** 质为“出租客运”“教练”“旅游客运”“公路客运”“租赁”小客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相关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八)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通过该类指标上牌的新能源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新能源车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适用范围。

(三十九)个人因 *** 、继承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 *** 、 *** 门、 *** 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四十)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四十一)单位和个人名下有且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 *** 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 *** 机关车辆管理 *** 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被盗抢小客车追回后,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客车和被追回小客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申请放弃指标或新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后,方可申请解除被追回小客车的“被盗抢”状态;被追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前,新增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 *** 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市 *** 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四十二)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三)为保障二手车流通行业正常有序发展,市调控办可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配置用于二手车周转的虚拟指标。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 、商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十四)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五)单位和个人购买小客车后,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 *** 和其他有关材料,到市 *** 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市 *** 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小客车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4.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运车、公路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 *** 质的。

(四十六)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杭州信息港,杭州百姓网-第1张图片-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 *** 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申请前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且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四十八)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 *** 作办法。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 *** 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四十九)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指标,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上述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当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信用记录。

(五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 *** ,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五十一) *** 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必须取得 *** 门核发的有效凭证,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十二)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 *** 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三)因人民 *** 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四)因人民 *** 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 *** 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市 *** 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五)单位和个人购买经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确认的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无需申请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六)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购买小客车已取得本市 *** 机构出具的 *** 书的,凭 *** *** 车辆登记的时间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已在 *** 机构备案未取得 *** 书的,由市调控办另行制定办法处理。

(五十七)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及相关解释:

1.小客车,是指符合 *** 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 *** 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 *** 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2.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小客车及进口纯电动车。

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使用 *** 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 *** 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4.有效机动车 *** ,是指 *** 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 *** ; *** 明,是指《 *** 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 部令第124号)所列的 *** 明。

5.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及车辆购置税)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 *** 部门确认的为准。

6.个人名下仅拥有使用 *** 质为“出租客运”小客车的,视为名下无车。

(五十八)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三、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 *** 会的内设机构

1、根据上述职责,市经信委设24个内设机构:

2、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 *** ;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 *** 、提案议案、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委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承担委机关计算机 *** 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3、(二)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

4、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出国(境)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信息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工程技术职务系列评审;承担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5、承担 *** 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相关工作;协助 *** 委抓好直属单位、指导 *** 归口单位的 *** 组织建设、 *** 建责任制落实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本委对外宣传工作及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宣传活动的组织工作;组织、推动职工思想 *** 工作研究和企业文化建设;承担本委和指导 *** 归口单位的 *** 和工、青、妇工作。

6、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地方 *** 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组织开展相关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调控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以及执法队伍建设;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委行政规范 *** 文件的 *** 工作;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工作。

7、承担委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承担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协调和过程 *** 工作;牵头开展 *** 和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督查工作;指导监督委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 *** 工作;牵头开展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工作。

8、综合分析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全局 *** 工作思路,起草全市 *** 经济和信息化工作报告,承担全委综合 *** 文字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及相关行业规划,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导向目录;组织推动全委调查研究工作;按管理权限,承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 、兼并重组、企业管理和维护企业稳定工作。

9、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运行态势,起草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形势报告;研究提出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做好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培育工作;承担重要生产要素的配置、协调和平衡工作;组织重点物资的紧急调运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0、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政策措施;牵头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培育和指导产业集 *** 展;提出工业功能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提出工业区域布局规划,承担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审核、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国家、省和市级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牵头工业行业和区域品牌的培育工作;协调推进城乡区域统筹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市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产业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九)产业投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12、拟订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规模和结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编制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和重点产品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省和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督查和协调工作;承担企业技术改造(含利用外资)项目的申报、核准、备案工作;承担技改投资项目进口和国产相关设备抵免税转报工作;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活动;按分工承担工业用地项目的评价、考核等相关工作;拟订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参与拟订企业投资体制 *** 方案和工业、信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工业企业 *** 工作;承担本委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经办、协调、综合管理工作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日常工作;承担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十)技术进步与装备处(挂科技处牌子)。

14、拟订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重大技术攻关项目;贯彻实施国家、省工业与信息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拟订并实施本市工业与信息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承担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专项、应对技术壁垒专项;推动企业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协调相关的产学研合作创新;参与指导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化建设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5、(十一)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处(挂电力处牌子)。

16、承担全市电力运行管理工作,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监督指导电力调度;参与全市能源(电力)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承担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等工作,指导节约用电,牵头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指导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按照权限和分工,受委托核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能源发电项目;承担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改造建设工作;承担全市节能降耗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推进全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承担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新能源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项目示范;承担资源综合利用的综合协调以及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按分工承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 *** 工作;承担能源利用监察(监测)和执法工作;承担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行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7、(十二)经济合作处(挂生产 *** 业处牌子)。

18、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内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国内外市场拓展和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重大会展活动;参与开展区域产业协作;组织开展对大企业大集团的 *** 引资;指导本市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海外投资和国内产业转移投资,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和重要工业品的供求状况;协助做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反倾销、反补贴等工作,参与立案调查,指导和协调有关产业损害应诉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与规范工作;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协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发展生产 *** 业工作,推进生产 *** 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担市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 *** 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9、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瞪羚计划”),指导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指导和推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承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担中小企业相关统计和发展动态监测分析工作。

20、贯彻国家、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针、政策,承担全市高新技术产业推进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区、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推进全市新能源产业和物联网、新材料、半导体照明(LED)产业发展,拟订专项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承担全市“电子商务进企业”的统筹协调工作;承担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进“电子商务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1、(十五)机械处(挂汽车产业处、军工管理处牌子)。

22、组织拟订并实施机械行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先进装备制造业政策措施,承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等认定与推荐工作;组织实施行业准入,承担船舶修造业的行业管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工作;落实本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参与本行业重大产业建设项目投资的有关工作;推进全市汽车产业发展,承担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培育和扶持工作;联系国防与军工产品生产企业,参与相关监管,协调地方保障;配合做好 ***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保密资格 *** 认证和 *** 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产业化工作;承担民爆器材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轨道交通制造业促进办公室日常工作。

23、组织拟订并实施建材、冶金(含有色金属)行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指导新型墙体材料 *** 和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24、组织拟订并实施轻工行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承担传统工艺美术和工业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老字号”的认定、保护和发展工作;承担市工艺美术事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振兴老字号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5、组织拟订并实施纺织、丝绸、服装行业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中国杰出 *** 设计师发现计划”;承担全市茧丝绸协调管理职责;承担市丝绸与 *** 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6、(十九)医 *** 化工处(挂市履行禁止化学 *** 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27、组织拟订并实施医 *** 、化工行业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承担全市生物医 *** 产业发展的推进工作;承担 *** 品 *** 械生产、储备管理及紧急调度工作;协助省级主管部门做好 *** 化学品的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 *** 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 *** 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8、组织拟订并实施电子信息行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指导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推广应用及技术成果产业化;组织和推进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协调基础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电子产品的国产化工作;参与本行业重大产业建设项目投资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电子发展基金和科技重大专项中的电子信息产品项目。

29、(二十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30、组织拟订并实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组织和推进产业基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和推广工作,推动本市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工作;承担本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和产业信息发布工作;参与本行业重大产业建设项目投资的有关工作;推进全市互联网经济发展;协调推进软件产品研发、应用、产业化及软件国产化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按规定组织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和资质认证等工作。

31、拟订并监督实施中长期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信息化建设,推进社区和农村信息化发展;指导协调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行业信息化和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承担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信息 *** 集成和工程监理等资质认证工作;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2、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 *** 与信息安全规划;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 *** 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 *** 与基础信息 *** 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息安全检查、风险评估、测评、容灾备份等工作;监督管理本市信息安全 *** 和产品的认定与应用;承担市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息安全问题;协调推进数字认证体系建设与推广应用;承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工作;承担工业卫生、防汛抗台以及突发 *** 件的处置等工作;承担市信息安全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

33、(二十四)信息资源与基础设施处。

34、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协调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项目的实施;组织推进全市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协调促进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 *** 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联系省通信管理局和省 *** 电管理局,协助办理信息服务企业的资质 *** ,监督管理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市场,协调各类台站、管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选址和布局。

35、机关 *** 委。负责委机关 *** 群工作。

关于本次杭州信息港和杭州百姓网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标签: 杭州 信息港 百姓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